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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期间,送的贵重礼物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07-10 17:30:29 作者:T烟酒网 阅读:43°C

暧昧期,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缔结婚姻的计划,因此对于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而应当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但赠与其的贵重物品,已经超出普通朋友日常交往的限度的,一方未明确通过实际行动拒绝另一方追求,

暧昧期,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缔结婚姻的计划,因此对于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而应当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

但赠与其的贵重物品,已经超出普通朋友日常交往的限度的,一方未明确通过实际行动拒绝另一方追求,还接受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的行为有违良善风俗。

对超出于正常普通朋友单方的、无条件赠与范畴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详情/details

小刘与小李于2016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19年7月添加微信,此后二人交往频繁。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小刘多次为小李购买高档奢侈品,物品合计价款41万余元。2020年7月24日,小李购买了奔驰C200轿车一部,该车辆裸车价格为人民币26万元。其中,购车定金10010元系由原告刘某某支付,首付款13万元中,小刘出资了3万元,还出资了其他费用2万元。此车辆贷款13万元中,小刘偿还了共3万元。

另外,小刘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先后向小李账户中转款,累计金额12万余元。其中某些转账金额为1314元、999元、666元。对于单笔转账金额超过6000元的部分,有9笔计9.4万元系小刘向其支付的工资,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证实。

法院判决/judgment

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从原、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双方确实尚未建立真正的男女朋友关系,庭审中,被告也一直否认与原告曾建立过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但实际上又超过了现阶段社会公众认知的普通朋友交往范畴。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和生活常理,恋爱期间的给付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的应为赠与,该赠与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上原因,故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该赠与行为不因恋爱关系结束而无效。原、被告之间在物质上的交往,虽是原告在追求被告过程中为获得被告的好感和认同而向被告赠与的财物,但明显超过了正常普通朋友交往中的赠与范畴,而且是单方的,无条件的。特别是原告在2019年8月就曾向被告微信转账1314元的行为,已明确表达了其赠与财物及与被告进一步交往的目的,此时被告应当明知原告方欲与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追求意图。

在此情形下,被告仍然含糊其词,未使用明确、坚决或其他能让原告了解被告真实意思和想法的方式拒绝原告(即明确表达出不会与原告成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关系的意思),而是继续、多次以蓝颜知已的身份接受原告大额消费的奢侈品赠与和投资,故其主观上不能认定为善意;对与所接受原告赠与的相关物品,不能认定为被告善意、合法取得并占有、使用。被告的此行为,也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虽然契约自由可以成为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但法律诚信体系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实现三方利益的均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和关系,明显违背的上述原则,也无法达到双方利益均衡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立法原则,更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公平、诚信、和谐的基本要求,故应认定被告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原告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念,在追求被告期间,不顾自身条件,盲信金钱、物质就能达到与被告成为以缔结婚姻的目的男女朋友关系,以至于让其本人和家庭陷入经济困难的窘境当中,对此,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被告小李明确表示不同意向原告小刘退还原告为其购买的奢侈品、首饰等物品的前提下,结合被告持有原告赠与物品的性质、价值、流通程度和使用功能等多方面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小李应向原告退还9个女包的价款156600元;首饰价款55300元;手表价款39805元;剩余其他赠与物品,虽然仍价值较大,但因确属被告个人使用,且使用后价值会大幅度减损,即使退还也无多少实际价值,故认定为原告赠与给被告的私人物品,无需再返还原告。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的问题,因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小李名下,也确系为被告小李购买,故该车辆所有权应认定为被告所有,但对于该车辆中原告的出资部分,在双方未能建立情侣或恋爱关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属于维系双方情感关系的普通消费性支出,在没有原告明确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其他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认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违公平原则;即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置的具有较大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也是双方为以后长久生活或缔结婚姻而添置的财产,系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支付行为存在的基础或条件已经消失,取得财产的一方也应当将另一方的出资款项予以退还或返还。基于此,虽然车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不影响被告履行将购车首付款及偿还车贷款项中属于原告出资的90010元的部分退还给原告的义务;

对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账户中29笔计121165元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陈述的其中9.4万元系原告为其发放工资的主张,其中仅有一笔1万元有标注,且从现有证据可证实的双方交往的情况看,原、被告之间并无明确有劳动或劳务关系,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但结合前述认定的原告系使用金钱、物质手段以达到追求被告的目的来讲,该款项具有让被告不要外出工作,以达到原告可以经常接触被告的意图,以致于被告也有一定损失,原告的主观亦有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退还此29笔转账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小刘支付9个奢侈品女包款项156600元;购买首饰价款55300元;购买手表价款39805元。二、被告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小刘购车款首付及代偿车贷部分款项90010元。

二审法院: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小刘与小李在2019年7月加为微信好友,小刘对小李心存好感,小刘欲通过为其购买奢侈品女包及首饰等物品的方式保持联系并希望进一步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小李显然明白小刘的心意,但双方在交往之初小李一方面拒绝与小刘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另一方面又接受小刘赠送的贵重物品。在双方交往的一年多时间里,小李一直拒绝小刘的追求,直至小刘诉至法院,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建立了恋爱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缔结婚姻的计划,因此对于小刘为小李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而应当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

小李虽通过言语方式明确拒绝与小刘成为恋人,但依然不断接受小刘赠与其的贵重物品,该行为已经超出普通朋友日常交往的限度,小李未明确通过实际行动拒绝小刘追求与接受小刘赠与贵重物品的行为有违良善风俗,对超出于正常普通朋友单方的、无条件赠与范畴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小李认可其收到小刘赠与的奢侈品女包9个、卡地亚手表一块,价值较大,应予返还,但考虑到奢侈物品性质、使用价值,一审判决小李按照原价返还钱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小刘主张其为小李购买梵克雅宝项链、Tiffany手镯、戒指,小李虽辩称其未收到该首饰,但结合一审中小刘提交的小李与小刘母亲关于返还相关物品的录音以及二审中小刘提交的其与小李就相关首饰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小李确已收到梵克雅宝项链、Tiffany手镯、戒指等首饰,对此小李应当返还,鉴于小李对此不予认可,结合该物品的性质、使用价值以及物品折价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小李返还小刘上述三件首饰折价款共计35000元。

对于小刘为小李购买奔驰车的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小李认可购买涉案车辆的出资款中,由小刘出资10010元,小刘的父亲老刘出资5万元,后续小刘帮助小李偿还车贷3万元。一审综合考虑小刘及其父亲老刘出资的目的,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判决小李返还刘某某购车款90010元,并无不当。

用户评论

暮染轻纱

感觉这个话题真是考验人的道德底线啊!如果是我,收到礼物之后就知道这段感情是走不下去的时候,我会想办法把礼物还回去,毕竟这是别人为了爱情付出的,也不应该让对方一直处于亏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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ヅ她的身影若隐若现

这完全取决于双方交往时的协定和真诚程度吧?要是双方一开始就明确约定追期的物品处理问题,那自然也就无需过度纠结了。 反正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坦诚沟通,互相尊重彼此的选择,而不是拿礼物来左右感情关系。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那伤。眞美

礼物贵重不代表爱情真挚,如果已经决定放对方走,是不是送礼物也只是一件形式主义的话题?与其纠结要不要还回去,不如专注于放下这段感情,开始新的生活更重要吧!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纸愁肠。

我觉得送礼物是表达爱意和诚心的举动,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对方都应该真诚地对待这份心意。如果关系正式结束,双方也可以考虑协商,互相尊重对方的感受,这样才能避免后续的尴尬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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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画眉

这个话题确实很微妙啊!礼物本来就是表达一种情感,一旦感情破裂就变的有些难处了。如果对方坚持要回来,我可能会考虑到这段感情所剩下的价值,毕竟礼物不是什么稀罕的东西,也可能是对方当时真心相爱的象征。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红尘烟雨

追求期间送礼物确实很正常,但一旦没在一起了呢?我觉得这个问题还真得谨慎处理。 首先,要考虑到对方的感受,如果对方明确表示想拿回礼物,就应该尊重对方的决定;其次,也要根据礼物的价值和意义来权衡利弊,避免因为一物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站上冰箱当高冷

追期的礼物是真心的表达吗?如果是出自真诚,即使分手了也可能保留一些纪念意义吧?拿回礼物确实可以避免未来的尴尬,但可能会让人失去某些美好的回忆。我觉得要根据具体情景、礼物价值和感情程度来判断,没有绝对的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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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蔷薇

对于追求期间送的贵重礼物,个人观点是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双方应该坦诚沟通,相互尊重对方的感受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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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笑√倾城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真诚对待对方。如果分手了要拿回礼物,显得有点不厚道和斤斤计较,但如果说礼物本身代表着某种意义,又或者對方堅持要回来,我肯定會理解他們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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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的余温

送礼物的初衷是为了表达心意,这份心意是否真的在追求关系中体现出来呢? 不管怎么样,分手之后最好保持良好的沟通,尊重对方的决定,避免留下遗憾和不快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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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肆

追求期间彼此付出都是真挚的感情,哪怕最终没有走到一起也不该为了礼物而互相伤痕累累。 其实无论是拿回还是不要,双方都没必要为此过度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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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笙南吟

我认为追求过程中送礼物是一种情感表达,即使最后没有在一起,也应该给予尊重和珍惜。 如果对方希望拿回礼物,可以考虑对方的感受,但也要根据礼物的意义和价值来权衡利弊。 最重要的是真诚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念初

礼物本身只是一个符号,它不能代表爱情的味道或是真实的情感。我认为只要双方能够坦诚面对彼此的想法,做出最合适的选择,那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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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

追求期间送礼是常见的行为啊! 可惜很多时候情感发展不如想象中顺利,这确实会让礼物的意义变得复杂化,要不要要回去? 或许还得权衡利弊后果。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浮世繁华

我觉得这件事没必要想得太复杂,如果对方想要拿回礼物,那就尊重对方的决定吧! 反正彼此相识一段时间后,也应该坦然面对事实和结果。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限量版女汉子

追求期间赠送礼物是发自内心的感情表达,即使双方最终没有走到一起,我们也不能轻易否定这份情感。 如果对方希望拿回礼物,可以尝试了解背后的原因,也许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凉笙墨染

爱情本就无常,很多时候现实的考量比什么都重要。 寻求帮助讨论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毕竟感情的事情总是让人觉得复杂和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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